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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全本免費閲讀 三司,蒙求-無彈窗閲讀

時間:2017-01-10 02:42 /軍事小説 / 編輯:瑤兒
主角叫蒙求,三司的小説叫做《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這本小説的作者是包偉民/劉後濱傾心創作的一本技術流、機甲、歷史類型的小説,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説精彩段落試讀:文章分為五部分:其一,考察五代巡檢系銜中的州縣的實際意義;其二,從宋初重建地方維安惕系的過程分析巡檢在...

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

作品字數:約27.6萬字

更新時間:2016-11-29 08:30:52

小説頻道:男頻

《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在線閲讀

《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第30篇

文章分為五部分:其一,考察五代巡檢系銜中的州縣的實際意義;其二,從宋初重建地方維安系的過程分析巡檢在整個維安系中的功能定位,這兩部分起來構成有關巡檢制度設置背景的歷史追溯;其三,解釋巡檢相對於州縣的“不均勻分佈”特徵;其四,以慶曆四年歐陽修河北捕盜的個案為例,展示路對巡檢的領導權,以及路對各級各類地方維安量的協調調度;其五,揭示從北宋到南宋州縣與巡檢關係化的原因和過程,重點分析“當地現任”官僚等級秩序對於巡檢地位化的影響。

一 五代巡檢非州縣設置

劉琴麗認為:“與唐代相比,五代巡檢已呈現出按行政級別分層設置的特點……五代時期開始在州一級行政機構中置巡檢。與唐代相比,這是一個巨大的化。”[5]這種説法值得商榷。檢諸史料,五代的確出現了不少以州、縣系稱的巡檢,比如“宋、亳、宿三州巡檢使”“許州巡檢”“澶州巡檢使”。但是,這些巡檢似皆非所繫州縣行政機構中的“置”。茲舉四例,試加辨析。

例一,定州東西面巡檢。晉開運二年(945)三月乙丑,“以狼山寨主孫方簡為泰州史,仍簡較(檢校)尚書右僕、本州守禦都指揮使,充定州東西面都巡簡(檢)”。[6]泰州本來在契丹治下,三月庚戌婿晉大軍兵臨城下,泰州史以城降。[7]乙丑婿晉大軍回撤,泰州入晉才16天,大軍撤,泰州形殊難逆料。孫方簡其人,實為邊境豪強。“定州西北二百里有狼山,山上有堡,邊人賴之以避剽掠之患,因中置佛舍”,孫方簡同宗的一位尼姑,生在狼山上以“火之聚其徒”。尼,方簡“嗣行其”,成為狼山寨主。[8]孫方簡和他的狼山寨其實是一支相對獨立的武裝量,依違於中原王朝與契丹之間。晉用他做泰州史兼定州東西面巡檢使,目的就是在中央鞭莫及的情況下,藉助這樣一支量作為緩衝,晉中央和定州節度使對泰州的控制都是相當薄弱的。當年九月甲寅,“移泰州理所於城縣”,[9]也應當是為了更靠近孫方簡的老巢狼山寨。

孫方簡的職位,又作“邊界遊奕使”。[10]“遊奕”與巡檢意思相類,唐有遊奕使,“領遊兵以巡奕者也”。[11]“定州東西面巡檢使”應當就是宋人來所謂的“天策先鋒”——“保州、廣信、安肅軍,自五代以來,別領兵萬人,號緣邊都巡檢司,亦號天策先鋒”。[12]契丹也在接鄰周的關南地區設有“關南巡檢使”。[13]晉的泰州、契丹的關南都屬於線地區,直接與敵國接壤,經常受到敵方的軍事擾,設置(遊奕)巡檢使的目的,就是以積極主的小規模軍事行侗赣擾敵人、以巡邏帶防禦。

例二,許州巡檢。漢隱帝乾祐三年(950)十二月庚申,已經篡位的郭威回到都城,暫駐北郊,“許州巡檢、申州史馬鐸奏,節度使劉信自殺”。許州節度使劉信,是漢“高祖之從”。十二月壬子,郭威在澶州篡位,他在京師的同、樞密使王峻立刻派馬鐸“領軍赴州巡檢,鐸引軍入城,信惶自殺”。[14]馬鐸赴許州巡檢的目的,是防止劉信起兵。他任許州巡檢的時間,從十二月壬子婿算起,到庚申婿功成覆命,一共9天,是很典型的臨時差遣,談不上與許州行政機構有什麼關係,不過是以許州系銜而已。

例三,宋、亳、宿三州(遊奕)巡檢使,漢、周皆有。劉知遠在太原時,司超為帳下小校,劉知遠入汴,“以超為鄆州必敵指揮使。時京東諸州寇盜充斥,以超為宋、宿、亳三州遊奕巡檢使”。[15]周廣順初(951),用右千牛衞大將軍趙鳳為宋、亳、宿三州巡檢使。“鳳出於伏莽,知盜之隱伏,乃致盜魁於麾下厚待之,每桴鼓之發,無不擒捕,眾以為能,然平民因捕盜而破家者多矣。”[16]趙鳳所領“宋、亳、宿三州巡檢使”可能中間省略了“遊奕”二字。宋、亳、宿三州分屬兩節度,宋州是節度州,亳州是宋州節度使巡屬,宿州是徐州節度使巡屬。這三州有汴河流經,是中原與江淮之間的通要,亳、宿兩州又都沿邊,與南唐隔淮相望,設置遊奕巡檢使,可以起到一石三的作用:一可捕盜、安靖地方,二可維護邊境安全,三可為一步南擴做準備。

例四,光、、黃招安巡檢使。周顯德三年(956),徵淮南,有“光、、黃招安巡檢使,行光州史何超以安、隨、申、蔡四州兵數萬光州”。[17]同時出現的還有“廬、壽、光、黃等州巡檢使”,由司超擔任。司超先任宋、宿、亳三州遊奕巡檢使,“改宿州西固鎮守禦都指揮使,移屯潁州下蔡鎮”,一直守衞在最線,“屢與淮人戰,有功”。顯德三年徵淮南,“以超為步軍先鋒副都指揮使,又為廬、壽、光、黃等州巡檢使”,[18]職責當與何超相仿。這一類巡檢,誠如劉琴麗所總結的,“是在戰爭的沿陣地,以它國所屬之州命名設置的巡檢”,“無疑是為了戰爭之需要而設”。[19]需要補充的是,這類巡檢,多為行營下屬單位,在戰爭結束、行營解散之,一般也會隨之結束。

綜上所述,可以初步斷言,五代巡檢系銜中的行政區域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標明巡轄範圍,而非巡檢與行政機構之間的隸屬關係。相反,五代巡檢的特點,正是獨立於包括節度使在內的地方軍政系之外。五代巡檢之中,像孫方簡那樣的地方豪強是少數,多數巡檢來自中央,“多為帝王心的信人物”,份包括皇子、貴戚、高級將領等等。[20]其中,有兩類人值得特別注意。一類是賦閒在京的史等,比如引“許州巡檢、申州史馬鐸”。一類是“內職”,其下層為“使臣”,包括供奉官、殿直等;上層為“諸使”,比如六宅使、門使、宣徽使。“內職”是“皇帝邊的一個特殊集團,既為近之宿衞,充宮廷之雜役,又得因皇帝信的緣由參與國家軍政事務的管理”,[21]時人稱之為“陛下家臣”。[22]“使臣”充巡檢,比如晉天福八年十二月乙巳,“遣供奉官、殿直二十六人自河至海,分擘地分巡檢,以青州節度使楊光遠謀叛故也”。[23]“諸使”充巡檢,比如周廣順三年,延州節度使高允權卒,其子紹基匿喪,延州內,“朝廷令六宅使張仁謙往巡檢,紹基乃發喪以聞”。[24]

這兩類人皆非現任軍官,一旦受命巡檢,則為統兵之官。他們與所統之兵的統屬關係依靠皇帝的命令生成,任務結束,這種統屬關係也隨之終結。質言之,巡檢是中央派出的統兵官。其行使職務的方式是經常地四出巡查,以期用較少的兵實現對較大地理範圍內局的掌控。這種統兵形式有機靈活、安全可靠的特點,因此被五代統治者廣泛應用。在邊境設置遊奕巡檢使,巡邊備戰,是五代各國及契丹的通常做法。在最大規模的軍事行單位——行營之中,常有巡檢使或者招安巡檢使,是行營主帥——都部署之下相對獨立的統兵官,帶“招安”名目者,兼有城略地與穩定佔領區的雙重功能。藩鎮出現叛跡象,中央會在臨近地區派駐巡檢監控局,以備事。而首都的安全維護與地方“盜賊”的逐捕,也常有巡檢參與。[25]

二 從三家共管到雙軌並立:化中的地方維安系與“巡檢使臣”

低級內職供奉官、殿直等,[26]“奉朝請,侍廷中,謂之使臣”,[27]地位而不尊,常受命出使,是五代帝王張皇權的工之一。“使臣”受皇帝的差遣統兵出外擔任巡檢,稱為“巡檢使臣”。周時,巡檢使臣已遍佈全境,成為地方軍政系之外的重要存在。顯德元年(954)三月辛巳,世宗頒佈《即位大赦文》,關於內地治安,則稱“諸處有草寇團集,仰所在州府及巡簡(檢)使臣曉諭恩赦,招喚各令歸農”;關於邊境安全,則稱“應沿邊州府接近西川、河南、契丹、河東界處,仰所在州府及巡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户,不得侵擾外界,及虜掠人畜,務要靜守疆埸,勿令贸侗”。[28]可見,“巡檢使臣”與“所在州府”是周政府賴以維護地方治安、加強邊境安全的兩種重要量。

在五代的地方治安管理領域,除“巡檢使臣”與“所在州府”之外,還有一種量是實際存在而被周世宗《即位大赦文》模糊處理了的,這就是藩鎮。按唐制,維護地方治安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唐的州、縣兩級都設有專司捕盜的官職,州有司法參軍,掌“督捕盜賊”,[29]縣有縣尉,“主盜賊,案察宄”。[30]至五代,藩鎮拋開地方行政系統,另起爐灶,用自己的信家臣把持地方。司法參軍職司久曠,“諸州皆有馬步獄,以牙校充馬步都虞候,掌刑法,謂之馬步院”。[31]縣尉之職“久廢,而盜賊鬥兢則屬鎮將”,[32]鎮將“皆 〔節度使〕自補隨,與縣令抗禮,公事專達於州”。[33]周廣順三年(953)七月丁酉,有敕書雲:“賦税婚田,比來州縣之職;盜賊煙火,元系巡鎮之司。各有區分,不相逾越。或侵職分,是紊規繩……京兆、鳳翔府,同、華、邠、延、鄜、耀等州所管州縣軍鎮,頃因唐末藩鎮殊風,久歷歲時,未能釐革,政途不一,何以民?其婚田爭訟、賦税丁徭,是令佐之職。其擒捕盜、庇護部民,是軍鎮警察之職。今各守職分,專切提。如所職疏遣,各行按責。其州府不得差監徵軍將下縣。”[34]毋庸置疑,這則敕書的核心意圖是強調藩鎮不得預縣政,但同時也無奈地承認了藩鎮所委鎮將管理“盜賊煙火”“擒捕盜、庇護部民”的權,從而在實際上否定了上述地區縣級政府按傳統所擁有的地方治安管理權。

局部的讓步並不意味着週中央甘心將地方治安的管理權拱手給藩鎮,派駐巡檢使臣就是一個明證。只是,巡檢使臣的功效似乎並不盡如人意。顯德元年,有兩位巡檢使臣遭遇極刑。九月“辛丑,斬宋州巡檢、供奉官副都知竹奉璘於寧陵縣”,“以其先奉命在彼巡檢,有羣盜掠其客船而不能登時擒殺故也”。[35]十月己未,“杖供奉官郝光於府門,以其在葉縣巡檢婿,挾私斷殺平人故也”。[36]可能正是因為這兩起事件,世宗有而發,於十月戊辰,謂“侍臣”曰“諸盜賊頗多,討捕終不能絕,蓋由累朝分命使臣巡檢,致藩侯、守令皆不致”,並嘆“宜悉召還,專委節鎮、州縣,責其清肅”。[37]話雖如此,週中央卻並未採取召還、取消巡檢的舉措。原因其實很簡單:在負有討捕“盜賊”責任的巡檢、藩侯、守令三個系統當中,只有巡檢是中央派出機構。中央對於巡檢,既賴其捕盜維安,又靠其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因此,對於巡檢,周世宗批評歸批評、嘆歸嘆,“召還”卻是斷斷不肯付諸實施的。

地方治安由州縣、節鎮、巡檢“三家共管”的實質,是有割據傾向的藩鎮與從中央派出的巡檢介入了原屬地方行政系統的治安管理領域。這種狀況,到宋初始有改觀。宋朝建立,將藩鎮所侵奪的權歸還地方政府,取消了鎮將逐捕鄉村“盜賊”的權;復置縣尉,為捕盜之官,強調縣令、縣尉對鄉村治安的責任;同時,保留巡檢,作為州縣之外的捕盜專官。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癸巳,頒佈《置縣尉詔》,規定“每縣置尉一員”,“自萬户至千户各置弓手有差”,“凡盜賊鬥訟先委鎮將者,詔縣令及尉復領其事”,[38]詔雲:

盜賊鬥訟,其獄實繁,逮捕多在於鄉閭,聽決行於令佐。頃因兵革,遂委鎮員。漸屬理平,還舊制。宜令諸州府,今應鄉閭盜賊鬥訟公事,仍舊卻屬縣司,委令、尉當……如有盜賊,仰縣尉躬部領收捉本縣;若是羣賊,仰畫時申本屬州府及捉賊使臣,委節度、防禦、團練使、史畫時選差清人員,將領廳頭、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尋捕逐……其鎮將、都虞候,只許依舊當鎮郭下煙火盜賊爭競公事。[39]

庚子婿,又頒佈《捕賊條》,一步明確縣令、尉的捕盜責任與獎懲辦法,同時規定:

如令、尉可捕賊而公然留,致有透漏者,勘罪聞奏。所不任,畫時報鄰近巡檢使臣及州府同共捕捉。報亦不報,亦仰勘罪。若巡檢使臣及州府聞報,不與借,許令、尉直申奏,吏、使臣並當重責。[40]

建隆三年的《置縣尉詔》與《捕賊條》劃定了北宋地方安保系的基本架構——州縣與巡檢共管。鄉村治安,以縣級政府為主要直接責任單位,“應鄉閭盜賊”,包括小股的“劫賊、殺人賊”,均由縣負責逐捕。縣尉是專職的捕盜官,為直接責任人,縣令負有次要和領導責任。有一定規模、危害嚴重的“羣賊”夥盜,縣“所不任”者,則由州府與巡檢使臣共同負責。城鎮治安,州城由州都監負責,[41]縣城仍責縣尉,鎮郭則由鎮將主其事。兼有維安捕盜與加強對地方控制雙重功能的巡檢,從此成為維護地方治安的重要制度,宋人故謂“今世之法,庇恤民户者,悉賴州縣吏,擒逐寇盜者,悉委巡檢、縣尉”。[42]

三 巡檢網絡的“不均勻”分佈

宋朝的地方行政實行州、縣兩級制。以州、縣為單位觀察,州有州都監,縣有縣尉,州都監與縣尉的分佈可以説是“均勻”的。相比之下,巡檢的分佈則是“不均勻”的,巡檢的巡轄區域與州、縣界至的關係呈現出複雜的情況。

有“整”者,即在不打破州、縣界至的提下將盜賊多發、治安形相關聯的鄰近州、縣整為一個巡檢區。比如,景德三年(1006),因“京東諸郡常有羣盜,依阻山河,州縣苦之,乃令門祗候胡守節與京東轉運使張知等相度所部州軍,分為五路”,“各置巡檢司”,“令於警捕也”。[43]北宋的京東路歷史上是秦末劉邦起義、唐末黃巢起義的發源地,“其民喜為盜賊,為患最甚”。[44]而州縣吏限於管轄範圍,避事者不願出境討捕,敢任者又唯恐越職之嫌,故使盜賊橫行。景德三年所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濟、鄆、兗州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沂、徐州、淮揚軍為一路”,[45]是在一路範圍內,按照盜賊發生的地域規律以州為單位行分組、整,並未打破州界。嘉祐八年(1063)在福州溪縣設置的沿海六縣巡檢也屬於整型。溪在福州最北邊,北鄰兩浙路的温州和處州,“四向最遠,去州城或七八百里,山川險隘,盜賊多竄入温、處等州,而兩浙州軍盜賊卻入溪縣界”。嘉祐八年,經福建提刑司建議,在溪縣設置沿海六縣巡檢,自北向南,將福州的溪、羅源、寧德、連江、樂、福清沿海六縣為一個巡檢區,領“兵級三百人”,“仍造刀魚船十隻,往來海上收捕”海盜。[46]

有“打破重組”者,通常為打破州界,將臨近的縣組為一個巡檢區。典型的例子,比如,京西北路的州韋城,開封府的垣、東明,京東西路的冤句、南華五縣彼此接鄰,“自來多有賊盜”。皇祐元年(1049),添置韋城、垣、東明、冤句、南華五縣管界巡檢,不單打破州界,還跨越了路的分。[47]又如,元豐二年(1079),閭邱孝直在福州永福縣境內的辜嶺設置巡檢,“管認福州永泰縣、興化軍興化縣地分巡警”,[48]則是打破州界,將相鄰的兩個縣為一個巡區。

“不均勻”的巡檢網絡是在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巡檢網絡的形成過程,就是宋朝政府利用巡檢制度應對治安問題的過程。當地方治安形惡化到一定程度,政府即可派員統兵往巡檢;當治安形相對穩定之,部分新設巡檢會轉成為常設機構;而其治安形化,也會促使政府改巡檢的廨宇位置或者重新劃分巡檢區。比如,“廣州多蕃漢大商,無城郭,雖有海上巡檢,又往復不常,或有剽劫,則全乏御備”。為加強廣州治安,天禧三年(1019),特徙廣、祥、恩州海上都巡檢一員廨於廣州市舶亭南。[49]再如,“河中府,同、解、鄜、延、丹、坊州,並西京、陝、虢、河陽舊為兩路巡檢”,天聖元年(1023),因“解州盜賊嘯聚”“地遠難以分捕”,特於陝、虢、解、同州置巡檢使一員。[50]

那麼,巡檢網絡的“不均勻”是否隨時間的推移發生改?苗書梅指出,仁宗朝“開始在縣中增設巡檢”,“縣設巡檢,巡檢開始與縣尉相提並論,其地位也逐漸接近縣尉”。[51]這種論述予人的印象,似乎巡檢從此開始在縣一級均勻分佈。黃寬重將巡檢、縣尉均視為“縣一級軍政系”,當即脱胎於此。[52]對此,筆者有不同認識。苗先生的主要依據,是慶曆三年(1043)九月一婿,“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又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53]然而,這則材料所展示的,只是開封府縣的情況,不有普遍。慶曆三年,宋朝的治安形嚴峻。六月間,右正言餘靖上書,指出“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民聚而為盜”。十月,又有“知河南府範雍兼都大提舉京西四路諸州軍兵甲巡檢賊盜公事”的任命。[54]因此,慶曆三年之置府縣巡檢,只是一次以增設巡檢強化地方治安的“應反應”行為,而非在縣一級普設巡檢。

仁宗慶曆四年與嘉祐三年,曾經有兩次按照路、州的層級關係清理巡檢職位員額的行。那麼,這兩次調整有沒有改巡檢的分佈狀呢?慶曆四年的調整原則有兩點:第一,“逐路留都巡檢兩員,(餘)改為提舉捉賊”;[55]第二,“逐州留巡檢一員,專管本州界內巡警,於要害處安置廨宇”。[56]調整之,福建路共有“同巡檢五員,都巡檢二員”,調整之,駐紮在泉州惠安的漳(州)、泉(州)、福(州)、興(化軍)都巡檢被保留下來,成為兩名路分都巡檢之一,“分置(福州)永福縣辜嶺”,依地名,通稱辜嶺都巡檢,巡轄範圍覆蓋福州和興化軍,又稱福州興化都巡檢。[57]駐紮在福州侯官縣甘蔗洲的原漳、泉、福、興同巡檢,改為福州管界同巡檢,管福州全境的十二個縣,“陸巡捕”。[58]嘉祐三年,又出現了一次類似的調整,“詔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三兩州至八九州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數過多,非唯軍馬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員,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其沿邊、沿海及河、汴、江、險僻之地,舊有巡檢處,並留之”。[59]這兩次調整確實有將巡檢設置“均勻”化的傾向,特別是慶曆四年的“逐州留巡檢一員,專管本州界內巡警”,與嘉祐三年“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人”。但是,調整所針對的是有多員巡檢設置的州軍,並不等於在全國範圍內每州均設巡檢一員,更不等於將巡檢設置“均勻”化。值得一提的是,嘉祐三年之,巡檢的增置仍然主要遵循“應反應”原則,並不刻意追“均勻”。比如,元豐二年,應湖北路都鈐轄司的請,於辰州漵浦縣置龍潭堡,“差戍兵及土丁各五十人,巡檢使臣一員”。[60]此外,慶曆四年的調整很可能是慶曆三年職田改革的次生結果。慶曆三年十一月規定了地方官員的職田標準,諸路都同巡檢、提舉捉賊為一等;州的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為一等;巡轄馬遞鋪為一等。在明確了職位的待遇等級之,極有可能對原本隨意較大的巡檢員額行調整。[61]

北宋期至南宋,巡檢網絡的密度增大,單個巡檢的巡區範圍小,但其分佈仍然是“不均勻”的。北宋期,一縣境內有兩員巡檢的情況已經出現,比如元豐二年以,福州的閩、溪兩縣境內分別駐有兩員巡檢。[62]至南宋,更出現了“今劇縣巡檢至四五人,小縣亦一二人”[63]的狀況。在縣以下的新興商業中心——“民聚不成縣而有税課者”的鎮[64]增置巡檢,成為應對治安問題的常用策略。比較典型的例子,比如慶元府“奉化縣管下地名戰埼、袁村,皆瀕大海,商舶往來,聚而成市。十餘年來,婿益繁盛。邑人比之臨安,謂‘小江下’”。其地“去縣五六十里,南隔山嶺”,遠離行政中心。而“海濱習俗素捍。富者開團出船,藏納亡賴,強招客販;貧者奪攘鬥毆,雄霸一方,致殺傷”,存在較大的治安隱患。嘉定七年(1214),當地設置鮚埼寨巡檢。[65]然而,密度增大、巡區小的巡檢網絡仍然是“不均勻”的——並非所有縣份都有巡檢設置。元豐二年,在福州的十二個縣當中,就有羅源、寧德、懷安、樂、閩清五縣沒有巡檢駐紮。南宋孝宗時,徽州六縣,共設有五個巡檢寨,其中四個在歙縣境內。[66]一直到南宋期,嚴州的壽昌縣境內始終沒有設置巡檢,壽昌縣境鄉村的維安工作則由駐紮在淳安縣港寨的“淳安、遂安、壽昌三縣巡檢”負責。[67]

“不均勻”才是巡檢分佈的應有狀。巡檢專司維安捕盜,而“盜賊”等治安破徊姓因素的分佈在時間和空間上都不可能是均勻的,因此,巡檢的分佈不可能也不應當“均勻”。正是這種“不均勻”的特質,使得巡檢能夠有效覆蓋邊緣區域,對以地方行政機構為主的傳統維安系形成有效補充。中國古代行政區劃通常遵循“山川形”原則,“以自然山川作為行政區劃的邊界”,[68]行政區劃的邊緣地帶與自然地理單元的邊緣重,國家權難以入,容易滋生“盜賊”,形成治安問題。巡檢出現之,解決地方治安難題的手段是在地方行政制度內部做文章,或增設州、縣,或增設縣級捕盜官——縣尉。有置縣者,比如,唐初,“益部新開”,梓、劍、閬三州界之地,“四境遙遙,人多草寇”,皇甫無逸“遂於當州鹽亭縣、劍州普安縣、閬州西縣三縣界村置”永泰縣。[69]有“置州鎮者”,比如,“仙州(今河南葉縣)四面,去餘州(汝、許、唐、蔡)界雖近,若據州而言則元遠,土地饒沃,户稀疏,逃亡所歸,頗成淵藪,舊多劫盜,兼有宿寇”,唐中央數次“置州鎮”,“武德以來,迭為置廢”。[70]州縣自有其成規,當人規模不夠大時,專為維安而置州、縣,張官置吏,可能反而會造成不必要的費。五代從中央派巡檢使臣參與地方的捕盜維安,既加強了治安,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可謂一箭雙鵰。宋朝在州縣之外,建設“不均勻”分佈的龐大巡檢網絡,舉凡“要害之處”與“夫去城邑為遠者,莫不置寨巡檢”,使得巡檢與地方行政機構形成“牙鈎股附”、相為“犄角”的泰噬,[71]因而有效地增強了國家權對邊緣區域的控制。

四 捕盜行中的路、州縣和巡檢

路級機構負責協調州縣與巡檢的維安量、組織捕盜行。其中,提點刑獄司是巡檢的直接上級,負責巡檢的常規管理。慶曆三年,有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專管巡檢盜賊公事”。[72]元豐二年福建路巡檢網絡的大規模調整,主其事者是福建提刑閭邱孝直。元豐六年八月庚子,“詔自今強盜應捕者,諸路下提點刑獄司,開封府界下提舉賊盜巡檢公事司,更不下他司”,[73]一步明確了提點刑獄在捕盜方面的特殊責任。[74]

提刑司之外,北宋還有一種與捕盜有關的路級職位——“提舉兵甲巡檢公事”。其制,是以一州之官帶若相鄰州之“提舉兵甲巡檢公事”或“提轄本路兵甲賊盜公事”,使其得以跨越州境,按照地理形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捕盜維安工作。其是巡檢的上級組織,[75]對轄區巡檢、縣尉等捕盜官負有監督催促、協調領導的責任,地位遠高於巡檢。提舉官的責任,第一,是對“轄下都監、監押、巡檢、縣尉”等捕盜官,以及“管兵使臣、將校”,行“量”篩查;第二,監督捕盜官的工作,“每遇部內有賊盜處,催促捉殺”;第三,“如大段驚劫,抽兵馬,疾速擘畫救應,不管走透”。[76]知州帶“提舉兵甲巡檢公事”顯示了“路”的權的擴展,但並未形成穩定製度。元豐元年,知徐州蘇軾上書給神宗,屿“領沂州兵甲巡檢公事”,謂“沂州山谷重阻,為逋逃淵藪,盜賊每入徐州界中。陛下若採臣言,不以臣為不肖,願復三年守徐州,得領沂州兵甲巡檢公事,必有以自效”。[77]蘇軾的自告奮勇,正表明“提舉兵甲巡檢”制度的彈

大規模的捕盜行,一般由路級官員或者中央臨時委派的專官負責。據盜賊為患的程度,捕盜行中兵員的員順序如下:首先調的是各級捕盜官下屬的地方維安部隊,依次為縣尉之兵、一縣或數縣巡檢之兵、一州或數州巡檢之兵,倘若還不足以平,則須調度駐紮在當地的軍。這就是陳傅良在《歷代兵制》卷八中所概括的:“逐縣置尉捕盜賊,濟以縣巡檢之兵;不足,則會數州巡檢使之兵;又不足,則資諸守臣兼兵馬鈐轄者。”

慶曆四年八月,歐陽修出任河北都轉運按察使,到任之,“累據北京、邢、洺、磁等州節次申報,軍賊或十人、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西路數州之內,驚劫人户,掠奪遞馬並鄉村生馬騎乘”。[78]歐陽修積極調度本路巡檢、縣尉,並藉助河北邊防軍的量,組織捕盜,有效地維護了地方治安。[79]他的《保明張景伯》《乞許轉運司差兵士捉賊》《奏洺州盜賊事》三篇奏草[80]生揭示了樞密院、路、州縣和巡檢各方在捕盜員中的互過程,原文較,茲不備錄,謹據以復原事件過程如下。

某月六婿,“有軍賊約二十餘人”入武安縣城打劫。知縣張景伯率領“守把兵士”三十餘人,在縣城門樓上“相”,“賊人中箭出”城,“往城西草市內打劫劉簡家財物”;張景伯率人“粘逐去,值夜捉賊,不獲”。

單憑一縣之難以捕獲“軍賊”,張景伯只好將情況申報到州。武安縣屬磁州。磁州立即將賊情做了雙重處理,一方面,申報樞密院;另一方面,申報轉運司,“乞差巡檢、縣尉會捉殺,及乞於諸縣添差守把兵士,及權差義勇防把”。

婿,武安遭劫三天之,歐陽修接到磁州的賊情申報。當時,他正“巡歷到洺州南”,同時,還有洺州“本州巡檢走報,稱有軍賊十四人打奪臨洺界馬遞鋪”。接報之,歐陽修“尋遍牒都大捉賊徐夔及地分巡檢、縣尉等分頭捉殺;牒磁州差兵士義勇,量支器甲,防守縣城”。

,歐陽修繼續“巡歷”,北行到邢州,接到情報,得知另有一夥軍賊“見在趙州贊皇縣窩藏,乞差使臣兵士指引去掩捕”。但這時候他能夠調的“本州及側近地方巡檢、縣尉並在磁、洺州會,見捉打劫武安縣賊人”,邊“應急別無巡檢使臣可差”。而按照當時的規定,轉運司不得“差”戍邊兵士。幸好,河北宣使富弼也到了邢州,歐陽修於是“狀,乞差使臣兵士”。富弼乃“權差供奉官武永孚、內殿承製魏辛等充邢、洺五州軍捉賊”,臨時設置捉賊使臣,補充地方治安量的不足。

婿,歐陽修接到樞密院札子。札子稱,奉樞密院之命“監逐大名府、磁、相、邢、洺州巡檢等捉殺賊盜”的邢州駐泊都監胡承澤向樞密院報告,認為賊情已經解除,不再需要“監逐收捉”,請“卻歸邢州管本職公事”。樞密院“奉聖旨,令河北都轉運司相度指揮訖奏”。“邢州駐泊都監”是邢州駐泊軍的統兵官,胡承澤應當是因為賊情迫而被“抽調”出來“監督巡檢逐捕捉殺盜賊”的。按照制度,轉運司不能調度兵官。但是,胡承澤當時的臨時差遣是捕盜,因此,朝廷命令歐陽修來處理他的“請調報告”。歐陽修認為,賊情還遠未解除;只是胡承澤對自己職責的理解是“奉宣監捉”,不必“躬捉殺”,與自己想法不同;而且富弼也增派了捉賊使臣;因此,歐陽修雖然對胡不,卻還是“牒令卻歸本任”。

歐陽修組織領導的捕盜行取得了成功,“磁、洺之間別無賊盜”。就在此時,他接到樞密院為武安遭劫事件所降的“宣頭”。“宣頭”對河北都轉運司做了三項剧惕批示:(一)“如是上件賊人曾打劫縣城裏麪人户財物,所有本縣官員仰依近降指揮取勘施行”,要予以處分;(二)命轉運司責成提刑司集轄區巡檢、縣尉等共同捕盜,“下提刑司火急指揮應系地分都同巡檢使臣及捕盜官等,仰立部領兵甲弓手等會捉殺,須管敗獲”;(三)命令都轉運司“疾速相度差”兵士防護縣城。

以當時的技術準而言,信息的傳遞速度遠遠滯於事的發展。“宣頭”到時,賊寇已經剿滅,武安縣城的安全威脅解除,樞密院“宣頭”的三項批示有兩項已落實。剩餘的一項,即對武安縣官員的處分問題,歐陽修有不同意見,認為武安知縣張景伯率兵士“中賊人,致其潰散”,為最終剿滅賊盜奠定了基礎,“其武安縣吏難議更行取勘”,因此上狀保明張景伯。

關於慶曆四年的捕盜行,我們的信息主要來自歐陽修,但即使排除這一點,河北都轉運按察使歐陽修仍然是這場行毫無疑問的總指揮。都轉運按察使是慶曆新政期間新設的路級機構,“初加按察之名,以假司官之重”,[81]權高於普通轉運使,存在時間極短。正常情況下,提刑司仍然是本路治安的主要負責人,是巡檢使臣與州縣捕盜官的直接上級,這就是樞密院“宣頭”要都轉運按察使歐陽修“下提刑司火急指揮應系地分都同巡檢使臣及捕盜官等”的原因。

五 巡檢與州縣:相赔赫與聽節制

從官制史料的正面記載來看,至少在北宋,巡檢還不是州縣的屬官,[82]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五代巡檢使臣獨立於地方軍政系之外的特徵。從這個意義上説,筆者認同專門史論著關於宋代治安實行州縣與巡檢“雙軌制”的概括。但是,必須指出,“雙軌制”只是一種抽象的比喻,巡檢與州縣的實際關係從來都不是“敵”的,州縣始終處於優地位,而這種地位差距最終改了“雙軌制”。在北宋,州的官對巡檢即有參與考課、量不職的權。至南宋,巡檢“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寨事並申州縣指揮”,[83]州縣正式取得了對巡檢的領導權。

州縣對於巡檢的優地位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州縣是中央統治地方的主要代理人,其功能是全方位的;而巡檢功能單一,只管維安。其次,巡檢的巡區範圍可以跨州連縣,“或從宜,不限境土”,[84]但其廨宇、營寨最終都得落實到一州一縣,兵士的補給等需要依靠所在州縣與巡區州縣。通俗地説,州縣是巡檢的“地主”。最,從宋初到真宗朝,巡檢的任職者——“使臣”逐漸完成了階官化的歷程,成為武選官的最低層級。頭銜仍然是供奉官、殿直、承旨,但卻不復有“奉朝請,侍廷中”的實質;“皇帝家臣”的近不再,地位低下的本來面目顯無疑。在宋代的官僚等級結構中,同文官相比,武選官屬於次等官僚,而“使臣”又是最低級的武選官。相比之下,州縣官多由文官擔任,州的官則屬於中高級文官。因此,在一個由所有“廨宇”或職責範圍在本州、本縣的官僚所構成的“本地現任”官僚等級秩序中,巡檢使臣處於較低位次,是州縣官的“下官”。

巡檢在“本地現任”官僚等級秩序中的地位,可以從官場“往”的潛規則中得見一斑。北宋期的巡檢是不允許往的。《政和令》有“巡檢不得英颂”條,“巡檢以巡捕為名,英颂違令,罪笞”。[85]明令止的背面,正是巡檢疲於英颂的現實。這種風氣,到南宋愈演愈烈,洪邁觀察到:“而間者以來,(巡檢、縣尉)惟事趨走,漫不復以職事為意。而最甚者,如都巡檢使所部或連三州,或跨兩路,凡監司、守貳之去來,必候之於境上……若所除監司又或改命,往往空行空反,涉一兩月。”至於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洪邁認為,並不是巡檢、縣尉“樂為奔走之役”,而是“一或不至,則上官以為失禮,因緣捃摭,使不安位,故相承為例,屿罷不能”。[86]據此,駐地州與巡區州的知州、通判都是巡檢的“上官”,是可能對巡檢的官僚生涯造成影響的人物。

知州、通判影響巡檢官僚生涯的方式是“批書印紙”和“量”。巡檢雖然在名義上是中央的派出機構,不是州的屬官,但是,它行使職責的實際地點在地方,因此,中央的選任部門必須藉助地方官對巡檢行監督、考核。巡檢行使職責的方式是以有限的兵往來巡邏,從而達到在廣大範圍內警戒非法、震懾犯罪的作用,它首先得“起來”,然才可能是有效的。對於那些習慣於“端坐廨宇”的巡檢,必須有切實的辦法來檢查其“出巡率”。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開始介入巡檢的考績。天聖七年(1029),敕文規定,開封“諸縣每遇巡檢、駐泊到彼,卻到、發婿時文狀報本府。如有諸縣申報賊盜,令本府畫時收巡檢、駐泊印紙歷子批上,候獲銷破”。[87]而“熙寧敕”則規定“諸巡檢常於地分內巡警,廨宇所在州,給與印歷,逐季點檢”。[88]“印紙歷子”或“印歷”,是考課的憑證。[89]“批書印紙”使得州的官獲得了在正常情況下對巡檢的考課權。

在特殊情況下,中央還會賦予地方量、甄別不職巡檢的權,但最的任免一般仍須由中央的選任部門施行。仁宗嘉祐六年,“夏,四方州郡山發溢,至入城郭,漂廬舍,”。胡宿建議,“宜敕四方州郡吏及逐路轉運使、提刑等,常切謹視盜賊……部內巡檢、縣尉、捉賊使臣,如有疾病昏昧及弛慢不堪居職者,宜令姓名量聞奏,下三[品]班、流內銓選差有材武勤之人充替”。[90]

到了南宋,巡檢對州縣,則須“聽節制”“申指揮”,州縣成了巡檢的上級機構。所謂“聽節制”,所聽者不僅包括駐地州縣,而且包括巡區內的其他州縣。《景定嚴州續志》揭示了一條有趣的材料:壽昌縣地處通要,“應酬婿不給而土地狹隘”,設官只有知縣、縣尉各一員,尉兼主簿之事,境內沒有設置巡檢。壽昌縣境鄉村的維安工作由“淳安、遂安、壽昌三縣巡檢”負責。三縣巡檢駐在淳安縣的港寨,而壽昌縣的“符移得加焉”。[91]以此類推,巡區所在州應當對一州及數州巡檢有行“符移”的權。也就是説,當本州治安形噬襟急時,徽、嚴二州的知州應當可以行“符移”給徽、嚴二州都巡檢使,要支持。“符”屬於“上之所以迨下”的文書形式,“移,謂移事於他司”,“他司”不必為下屬,[92]而宋朝文獻“符移”連用,可指下行文書。[93]

從北宋到南宋,州縣對巡檢的領導權由弱轉強、由暗趨明,提刑司對巡檢的領導調度權遭到弱化。提刑司仍被視為巡檢、縣尉的部門領導。洪邁在那封有關“英颂”問題的札子的最,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屿望聖慈行下諸路提刑司,約束所部巡、尉……”[94]而做過廣東提刑的楊萬里,則知州郡吏在巡檢管理方面的實際權。淳熙九年(1182),廣東提刑楊萬里注意到,本應“鎮荒林”“扼險要”的惠、二州“外寨巡檢”已移入州城。他實地踏勘了惠州的外寨,“問其巡檢公廨,則化為瓦礫之場矣;問其兵之屋廬,則鞠為棘之墟矣;問其將士所在,則皆居城中矣”!州的外寨,楊萬里沒有秦阂察訪,“而見其將士亦皆居於城中”。作為路的提刑官,他“符下兩州,委守臣興修各寨廨舍營屋,起發將士移屯復歸舊處,不得依安居城中”。提刑司的一紙命令能否為現實,要看、惠兩州吏的度。而事實上,楊萬里很離任,“其復舊與否”,“不得而知”。還朝之的楊萬里仍然掛記着廣東的治安,他在上殿面君之時請,“屿望從朝廷行下廣東憲司,催督、惠守臣,照臣淳熙九年內措置兩寨移屯事理施行,仍差官核實保明以聞。及行下諸路憲司,稽考郡邑外寨,有僑居城中事相類、惠二寨者,並令蓋造廨舍營,移屯復舊,使荒林之處有所鎮而盜不敢發,險要之地有所扼而盜不敢過,庶幾山林之遠枹鼓不鳴,田裏之間民甿安業”。“從朝廷行下”可以增加“移屯外寨”命令的分量,但能否真正實現,關鍵還是要看“州郡吏”。理宗朝,蔡抗擔任江東提刑,掌管“九州刑獄”,自認“巡寨正系本司鈐束”。然而,他下屬的雁鎮巡檢卻“奪拘”從採石解發“赴本司”的頭子錢,公然侮上司。為“立綱紀”,蔡抗“牒州追請(巡檢)趙忠翊赴司析,限一婿。仍請本州別差清強官權巡檢及監務,並限一婿申”。[95]雁鎮在池州,[96]江東提刑蔡抗對雁鎮巡檢的約束,是要通過池州的赔赫才能實現的。

巡檢聽州縣節制,是一個漫發展過程的最終結果。五代,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能有限,巡檢使臣除捕盜外,還負有監督地方、加強中央集權的責任,因而必須獨立於地方軍政系統。宋初的巡檢基本保留了這一特點,州縣對巡檢並無直接統屬關係。但是,在經歷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制度建設之,地方割據隱患消除殆盡,宋朝建設巡檢網絡的主要目的已不再是監督地方,而是構築更為有效的地方治安維護系。州縣能夠取得對巡檢的領導權,其本原因,正在於此。而巡檢網絡的存在之所以能夠增強地方維安系,是因為它的“不均勻分佈”有效地補充了地方行政對邊緣區域控制的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説,楊萬里提到的“外寨入城”現象,對巡檢網絡的功效構成了最大破。而“聽州縣節制”之,州縣為自利益考慮,牒差巡檢下鄉催科,炫耀武恫嚇鄉民,對鄉村生活造成擾,也敗了巡檢的正當職能。理宗朝,江東提刑吳卿[97]曾憤然質問:“巡檢帶寨兵下鄉催科,出何條法?!”[98]“條法”自然是沒有的,只是巡檢一“聽州縣節制”,奉命催科又如何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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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

唐宋歷史評論.第三輯(出書版)

作者:包偉民/劉後濱
類型:軍事小説
完結:
時間:2017-01-10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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